发表时间:03-27 21:29

海关总署:免税进口捐赠物资不得擅自转让

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,就实施《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》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,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,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,未经海关审核同意,不得擅自转让、抵押、质押、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。

(via:sina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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